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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 36 條

郵政法|第 36 條|郵政|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罰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郵政法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電信法-第 65 條(第 65 條)
  • 郵政法-第 35-1 條(第 35-1 條)
  • 郵政法-第 35-2 條(第 35-2 條)
  • 郵政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郵政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郵政法-第 39 條(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