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31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