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35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