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47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