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51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等級、資格測試、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