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52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電信事業或專用電信使用者檢送下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