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54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台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