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 36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1-22
經營船務代理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