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 44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1-22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置備足供貨櫃、貨物、車輛、機具存放及貨物起卸場所,辦理公司登記,檢附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並向海關登記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