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 48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1-2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最低資本額或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設備基準、經營項目、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