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 50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1-22
國際聯營組織之運作或國際航運協議之實施,有礙中華民國航運秩序或經濟發展者,航政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 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