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 51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1-22
未經許可而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