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10-1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下列標誌: 一、船名。 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須具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