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14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