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69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