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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第 72 條

船舶法|第 72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非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五章、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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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船舶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船舶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船舶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船舶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船舶法-第 62 條(第 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