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74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