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42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應辦理各國際商港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定後實施。 國際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前項計畫辦理港口設施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或其認可機構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