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43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航港局得查核及測試國際商港區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港口設施保全措施及保全業務,受查核及測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前項航港局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