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44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