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33-1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 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