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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未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第三、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者,處6萬至30萬元罰鍰。許多含特定成分的減肥藥、安眠鎮靜類、提神類製劑屬管制藥品,集運代購這類商品風險極高,務必避免。

內容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或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得予以強制檢查。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由原核發證書、執照機關廢止其管制藥品登記證、醫師證書、牙醫師證書、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罰則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或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得予以強制檢查。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由原核發證書、執照機關廢止其管制藥品登記證、醫師證書、牙醫師證書、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備註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未領管制藥品登記證輸入第三、四級管制藥品的處罰(6萬至30萬元)。

常見問題 FAQ

集運代購含管制成分的藥品安全嗎?

非常不安全。第三、四級管制藥品(含部分減肥、安眠、鎮靜成分)須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才能輸入,未經許可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另涉刑責。代購這類商品請務必避免。

相關法律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7 條(第 37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38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0 條(第 40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1 條(第 41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