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氣象法-第 17 條

氣象法|第 17 條|氣象|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氣象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氣象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氣象法-第 19 條(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