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52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金、獎章或獎狀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