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56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