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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 58 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 58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相關法律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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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展觀光條例-第 45 條(第 45 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 46 條(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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