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59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