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 35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