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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 43 條

大眾捷運法|第 43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及改進措施,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驗。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相關法律條文 - 大眾捷運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43-1 條(第 43-1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