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77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