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80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試驗情形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安全之虞者,醫療機構應即停止試驗。 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施行完成時,應作成試驗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