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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 107 條

醫療法|第 107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罰則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醫療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
  • 醫療法-第 102 條(第 102 條)
  •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03 條)
  • 醫療法-第 104 條(第 104 條)
  • 醫療法-第 105 條(第 10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