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