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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相關法律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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