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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2

內容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七、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產品許可證。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罰則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七、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產品許可證。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