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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2 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五、攙偽、假冒者。 六、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