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