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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病例之報告,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始得為之。 醫事機構、醫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紀錄、病歷、相關檢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不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報告或提供之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相關法律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