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7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