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