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63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種苗業登記證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重新辦理種苗業登記證之申請;屆期不辦理者,其種苗業登記證失效,並由主管機關予以註銷;未申請換發而繼續營業者,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