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