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 條文摘要

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

📝 內容

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植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疫病蟲害之虞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