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tilizer Management Act|第 2 條|農業|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02-06-19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