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第 17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9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