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第 18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9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