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45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為保育水產資源,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設置,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省(市)以上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保育區之管理,應由管轄該保育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但該水域跨越二縣(市)、二省(市)以上,或管轄不明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