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48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