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第 3-1 條|畜牧|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 前項飼料添加物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