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6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